首页校医务室> >详细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冀工院〔2018〕45号)
      浏览次数:3564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我院校园内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生命安全,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制定本预案。
一、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河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主要包括在学院内以及学院所在地区发生的,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师生健康的事件,主要包括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师生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生命至上。高度重视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要本着“生命第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危害,并切实加强对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二)居安思危,预防为主。要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公共卫生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并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工作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环节,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认真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统一指挥,层级负责。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我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工作。学院党委为领导小组核心,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系成立相应机构,各级机构都要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并在学院党委统一指挥下,相互配合,协同作战。
(四)快速反应,处置规范。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联动协调制度,一旦发生校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各级组织机构必须立即作出反应,及时上报,处置规范,保证将事件解决在初期在基层,把事态控制在校园内。
(五)忠于职守,责任追究。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得隐瞒、谎报、缓报。凡擅离职守、反应迟钝、敷衍推脱、欺瞒拖延的部门和个人,将依照学院有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造成恶劣后果的,将依照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四、组织领导与工作职责
(一)学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王振杰贾俊礼
副组长:付俊薇 王建刚 韩提文 张福仁
成 员:各职能处室主要负责人及系部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后勤管理处,履行以下职责:
1.全面负责学院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和领导,及时传达贯彻中央、教育部、河北省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2.统一领导和协调指挥学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负责协调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与保持正常教学秩序之间的关系,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3.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及汇报工作、征求意见等。负责学院的一切对外联络、协作及信息沟通。
(二)各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
副组长:副书记、副主任
成员:团总支书记、办公室主任、教学秘书、辅导员等。
各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职责: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系全面负责做好本系公共卫生工作,及时传达贯彻学院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
2.本系发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时向学院应急小组报告,要在学院应急小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相关处置工作。
3.对本系发生的影响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的群体性事件,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控制事态发展,防止形成规模和波及全院。
4.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人员的救治、医学观察及健康教育工作。
五、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等级确认与划分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和《河北省教育系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四级。
(一)一般事件(IV级)
1.学校发生集体食物中毒,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100人,无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腺鼠疫、霍乱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因学校实验室有毒(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人以下,无死亡病例。
4.发生在学校的,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 较大事件(III级)
1.学校集体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乙类传染病、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疫情局限在县(市)域内的学校,发病人数达到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4.在一个县(市)域内学校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5.发生在学校的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的群体性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6.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一次中毒人数在10—50人,或出现5人以下死亡病例。
7.发生在学校的经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三)重大事件(II级)
1.学校集体性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学校发生肺鼠疫、肺炭疽、腺鼠疫、霍乱等传染病病例,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3.学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4.乙类、丙类传染病在短期内爆发流行,发病人数以及疫情波及范围达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
5.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学校。
6.因预防接种或预防性服药造成人员死亡。
7.因学校实验室有毒物(药)品泄露,造成人员急性中毒在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及以上。
8.发生在学校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四)特别重大事件(I级)
1.学校发生的肺鼠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新传染病以及我国已经消灭的传染病等达到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
2.学校实验室保存的烈性病菌珠、毒株、毒种等丢失。
3.发生在学校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与信息发布
(一)信息报告
由应急小组指定专人做好各项上报工作。
1.信息报告要求
(1)及时: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在做好前期处置的同时,2小时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突发事件信息掌握不全、来不及形成文字报告的,可以先电话报告,随后及时补报书面信息。
(2)准确:信息内容要客观翔实,不得主观臆断,不得漏报、瞒报、谎报。
(3)直报:发生I级或者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学院直接报告省教育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续报:事件情况发生变化后,应及时续报。
2.信息报送形式
(1)紧急电话报告。
(2)紧急文件报送。
3.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
(1)事件发生基本情况: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涉及人员、破坏程度及人员伤亡等情况;
(2)事件发生起因分析、性质判断和影响程度评估;
(3)已采取的措施;
(4)校内外公众及媒体等各方面的反应;
(5)事态发展状态、处置过程和结果;
(6)需要报送的其他事项。
4.信息报告分类
(1)初次报告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应在第一时间(事件发生后2小时内)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初次报告。
(2)进程报告
I级和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每天应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上级教育主管部门。
III级和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过程中,学校应及时将事件发展变化情况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3)结案报告
事件结束后,应将事件处理结果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二)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由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发布信息。不得自行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
七、应急处置
(一)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应急反应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应急小组立即赶赴现场组织实施以下应急处置:
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
联系当地卫生部门(医院),对中毒或患病人员进行救治;
追回已出售(发出)的可疑中毒食品或物品,或通知有关人员停止食用可疑中毒食品、停止使用可疑的中毒物品;
停止出售和封存剩余可疑的中毒食品和物品;
控制或切断可疑水源;
与中毒或患病学生家长、家属进行联系,做好思想工作,稳定其情绪;
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封锁和保护事发现场,对中毒食品、物品等取样留验,对相关场所、人员进行致病因素的排查,对中毒现场、可疑污染区进行消毒和处理,对传染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实施相应的隔离措施;
或配合公安部门进行现场取样,开展侦破工作;
按照当地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认真落实其他紧急应对措施。
对学校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当地政府,并请求支持和帮助。
(二)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的应急反应
除按照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以外,还应按照当地政府和上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落实其他相应的应急措施。
(三)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的应急反应
事发地学校除按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外,应在当地政府的统一指挥下,落实有关控制措施;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四)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的应急反应
学校除按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要求实施应急措施外,信息报告人每天应按照要求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进程报告。
八、善后与恢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后,工作重点应马上转向善后与恢复行动,争取在最短时间内恢复学校正常秩序。
(1)认真做好或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受害人员的善后工作。
(2)尽快恢复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对因传染病流行而致暂时集体停课的,必须对教室、阅览室、食堂、厕所等场所进行彻底清扫消毒后方能复课;因传染病暂时停学的学生,必须在恢复健康,并经有关卫生部门确定没有传染性后方可复学;因水源污染造成传染病流行的学校,其水源必须经卫生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启用。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调查结果,对导致事件发生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对突发事件反映出的相关问题、存在的卫生隐患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加强宣传教育,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
九、附则
1.本预案是学院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要依据。
2.本预案启动实施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决定。所有领导小组成员要认真贯彻执行本预案,严格执行和遵守信息保密制度,遵守工作纪律,确保信息安全,并保证联系方式畅通、便捷。
3.学院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4.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8年5月28日

上一篇:大专院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技术方案

下一篇: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冀工院〔2018〕46号)

版权所有: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冀ICP备11023371号-4
服务电话:0311-85239596    Copyright(c)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河北工院数字后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