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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冀工院〔2018〕9号)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3924

 

为加强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冀财资[2016]82号)、《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2017]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国有资产出租是指学院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教学、科研、实训等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以有偿方式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含房产、场地、车辆、仪器设备等)让渡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的行为。国有资产出借是指因学院发展、公共安全、师生需要等特殊原因,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一定时期内以无偿方式交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第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当符合上级机关和学院有关文件规定,优先保障学院事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做到安全完整、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绩效。
第三条 学院对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专项管理,校内任何使用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和个人未经学院批准均不得擅自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出借。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为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办事机构,其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方面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制度,并依据相关制度对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进行审核、审批和报备等进行综合管理。
(二)负责委托评估机构对出租国有资产进行定期评估。
(三)负责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清查、登记、汇总、评估、考核,代表学院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或协议,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定期组织召开资产管理工作会议,拟定会议讨论议题,向学院国有资产监管领导小组汇报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实行归口管理,由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组织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可行性论证工作,监督、参与使用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负责合同或协议会签、报批、签订、租金催缴、违约追责等工作。
(二)负责监督使用单位规范承租(借)人的经营、使用行为,督促整改承租(借)人违反规定或违反合同、协议约定等。
(三)负责督查落实使用单位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日常维护责任和安全责任,代表学院签订相关安全责任书等;对存在安全隐患等原因不宜出租的资产,定期审核其可行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归口管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各类协议、合同等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并于年末汇总报送学院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
(五)归口管理部门:学院房产、场地归口部门为后勤处;教学仪器设备归口部门为教务处;科研设备归口部门为科研处。
第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单位要切实履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管理责任,落实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分管领导和实际保管责任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其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提交出租出借资产申请,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招标或谈判、文本起草,按归口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归口管理部门做好论证、会签、报批、签约工作。
(二)负责做好与承租(借)人有关的规范管理、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合同履约、租金收缴、违约整改等日常管理工作,以及出租资产的日常维护、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学院统一规范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出租出借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经方案可行性论证、委托第三方资产评估,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权限及程序要求审批。
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由高校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省教育厅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报省教育厅审批,省教育厅审批后于15个工作日内报省财政厅备案;单项或批量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含)的,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学院国有资产原则上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因学院发展、校企合作、师生服务(包括学生创业、学生活动等)和公共安全等原因必须提供且不涉及租金的资产,列为公益类项目。增列公益类项目须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论证并提出申请,经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初审后,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批同意。同时,使用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共同制订相关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核、审批、报备手续:
(一)申请:院内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国有资产拟出租出借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填写《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二)审核: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审批表》中出具意见后提交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
(三)审批: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根据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性质、规模进行审批,其中重大出租出借项目需经分管院领导同意,报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四)报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须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报备的,由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代表学院向省教育厅或省财政厅进行报批或备案。
第九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租赁底价不低于评审价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价。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公开招租的,国有资产使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需按程序提供详细说明材料并经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审定,报上级部门审批同意后进行邀请招租或协议租赁。
第十条 国有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国有资产出借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合同与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必须签订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房屋)租赁合同书”。要严格以签订的合同作为资产收入收款依据,做到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交付国有资产使用权时应履行移交手续,应对国有资产情况进行交底、确认和存档。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合同应及时报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 学院国有资产出租收入遵循“收支两条线”和“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的原则。国有资产出租采取先收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可以按年或一次性收取(临时出租租金一次性全部收取)。
在收取租金的同时可以根据按实际需要收取保证金。出租仪器设备、家具等在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10%。租赁物离校租用的,保证金标准应不低于购置成本的30%。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应每年定期协同学院财务处核对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确保出租收入按时足额收取到位。
第五章 优化配置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进一步推进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对资产使用部门长期闲置不用或利用率不高的国有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按规定在校内进行统一调剂、有效利用。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学院国有资产出租用于办学、培训等项目,不得出租给有污染、噪声和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的个人、企事业单位,切实防范群体事件风险。
第十五条 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应协助配合省市及学院相关部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综合治理、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工作;应履行规范承租(借)人经营(使用)行为及督促落实消防、治安责任等日常管理职责。学院纪检处依法对全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工作中有闲置不报、私自出租出借或隐瞒不报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学院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并追究各单位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禁截留、隐匿国有资产出租收入或利用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 学院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健全相关制度,收集相关数据,加强制度管控和风险防范,建立并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河北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201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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