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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资产管理办法(冀工院[2018]107号)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35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接受捐赠资产(受赠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赠予学院、学院所属单位、组织、团体,为捐赠人合法拥有或合法所得的资产,其所有权归属学院,是学院国有资产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对外捐赠是指按照学院和河北省财政厅规定程序审批后,将学院资产以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为前提,无偿调拨给其他单位、组织、团体。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院内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资产行为。
第二章 受赠资产管理
第五条 受赠资产的范围:
受赠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一)向我院直接捐赠的资产;
(二)向我院所属单位(部门)、组织、团体捐赠的资产;
(三)院内个人因履行在学院的职务行为而接受捐赠的资产。
第六条 下列资产不得接受捐赠:
(一)有损国格、人格,有辱学院声誉的资产;
(二)可能造成有害物质、噪音等严重环境污染的资产;
(三)法律法规严令禁止在高校使用的图书、期刊、报纸等资产;
(四)有附加捐赠条件,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损害学院利益的资产;
(五)经学院研究其他不能接受的资产。
第七条 接受捐赠的程序
(一)接受捐赠申请。学院或学院所属单位(部门)、个人以学院的名义正式接受捐赠,须由受赠单位(部门)或个人向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提交《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资产审批表》、《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登记表》。
(二)接受捐赠审批。对于无附加条件的捐赠,由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审批;对于有附加条件的捐赠,需经过学院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讨论通过。审批通过后,受赠单位(部门)负责人或个人在学院委托下与捐赠方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协议。
(三)受赠资产验收。受赠资产到货后,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应凭《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验收报告》会同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财务处、纪检处办理验收。
对于有附加条件的受赠资产,要核实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经检验不符合双方约定的,应通知捐赠人履行双方约定;捐赠人拒绝履行的,学院可视情况拒绝接受捐赠,停止履行受赠义务。
(四)受赠资产入账。所有验收合格的受赠资产,均应按照学院要求,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后投入使用。所属归口管理部门凭有关资料和验收单据,到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和财务处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1. 受赠货币资金必须在受赠当日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2.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必须在接受捐赠后,一个星期内办理验收手续,十五日内办理登记或入账手续。
第八条 受赠资产产权
除有特别约定外,本办法第五条范围内的资产产权属于学院,必须纳入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九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标准:
(一)单价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部门)自行登记使用。
(二)单价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受赠资产,由各接受捐赠单位(部门)将有关凭证提交至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和财务处进行资产登记和入账。
第十条 受赠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学院负担的运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相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照同类资产和市场价格记账,接受捐赠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三)如受赠旧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四)若受赠资产无市场参考价,如贵重工艺品及名人字画等,由接受捐赠单位(部门)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资产价值。
第十一条 学院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要求对受赠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一)接受捐赠单位(部门)负责对受赠资产进行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对受赠货币资金进行管理。
(三)党委、院长办公室对直接捐赠给学院(暂无接收单位)的资产进行管理。
(四)科研处负责对受赠专利权及非专利技术等进行管理。
(五)信息中心负责对受赠图书及文献资料等(包括图书、期刊、录音带、录像带、影碟、计算机软件、光盘等)进行管理。
(六)后勤管理处负责对受赠公用设施、设备、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
(七)其他种类受赠资产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属于大型设备的捐赠资产,在明确接受捐赠后,使用单位在到货前应做好安装场地和条件的准备。
第十三条 接受捐赠产生的额外费用,如机场、车站和港口的仓储、检验、运输、安装、手续等费用需要由学院承担的,在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接受捐赠单位(部门)或个人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捐赠人没有指定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由学院统筹安排、调配;对于捐赠人指定了用途的非货币性资产或捐款,应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和专项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为表彰捐赠人对学院的援助和贡献,对捐赠人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院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经学院研究批准,可以在一定时限内冠以捐赠人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并向捐赠人发放荣誉证书。撤销命名须经学院研究批准。
第三章 对外捐赠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及学院所属单位(部门)利用学院资金和其他各类资产对外捐赠应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程序进行。未经审批,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捐赠。
第十七条 对外捐赠资产的范围:
(一)学院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按规定程序对外捐赠:
1.事业基金;
2.闲置实物资产;
3.无形资产。
(二)学院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对外捐赠:
1.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2.履行教学科研职能和发展教育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3.上级主管部门认定不得对外捐赠的其他资产。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的报批程序:
(一)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将对外捐赠书面申请(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拟捐赠资产名细(资产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接受捐赠方有效证件复印件报送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
(二)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审核后将相关资料报学院研究审批;
(三)对外捐赠方案获学院批准后,由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将本办法规定的纸质申办资料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对外捐赠方案获批后,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和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凭上级批准文件办理对外捐赠手续,财务处进行账务核销。
第十九条 学院申报对外捐赠事项,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学院对外捐赠申请文件;
(二)《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
(三)捐赠报告,包括:捐赠事由、途径、方式、责任人、资产构成及其数额、交接程序等;
(四)捐赠单位出具的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使用货币资金对外捐赠的,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等;
(五)学院决定对外捐赠的会议决议或会议纪要;
(六)能够证明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及产权证明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七)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实际发生的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确认;对无法索取同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的,应当依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乡镇等基层政府组织出具的证明确认。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外捐赠应与接受捐赠人就捐赠的相关事宜达成并签订协议(特殊情况,如遭受自然灾害除外),捐赠后要向接受捐赠人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
第二十二条 对外捐赠后,经办单位(部门)和原资产使用单位(部门)应凭有关捐赠报告以及接受捐赠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票据于一个月内办理资产的转移和调出手续。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任何单位(部门)未经学院授权或同意,私自以学院或学院所属单位(部门)的名义接受捐赠、拒绝接受捐赠或对外捐赠的,学院将追究该单位(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未经学院批准,在接受捐赠时,擅自向赠与方做出不实承诺,影响学院声誉,或给学院造成经济损失的,学院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以对外捐赠的名义转移、贪污、侵占学院资产的,学院将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1月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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