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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6-12      浏览次数:312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和促进我院有效运转和事业发展,根据《河北省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冀教资后〔2017〕8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是指学院占有、使用和控制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学院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其他资产等。
    第三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与监督;保障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推动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
    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管理、资产清查与评估、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五条 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监管领导小组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下设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为学院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办事机构,组织开展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院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学院资产购置、验收入库、使用保管、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办理学院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事项的审批、审核和报批手续;
(三)负责学院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管理,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四)负责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工作,及时将资产占有、使用情况及增减变动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学院资产基础信息数据库,对学院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五)对学院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六)负责学院国有资产管理评价考核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七)接受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指导和监督,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八)完成学院国有资产监管领导小组交给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处负责国有资产的资金和账务管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国有资产的会计核算,与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院教务处负责制定学院实验(实训)室管理细则并负责实施。根据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发展规划及实验(实训)室设置、调整、撤销论证;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负责教学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
第九条 学院科研处负责科研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提报购置计划,负责学院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管理
第十条 学院各系、部、处、室等资产使用部门,负责对其占有、使用的各类资产实施日常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使用部门要明确管理职责,其负责人为本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将资产管理职责分解落实到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学院国有资产配置必须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主要通过购置、建设、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完成配置。
第十二条配置资产要与履行职能需要相匹配,坚持“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优化结构、勤俭节约、从严控制”的原则。
第十三条 配置资产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办公等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其他适用于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配置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合理配置。对于纳入新增资产配置范围的资产,需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
第十五条 学院各部门需配置资产时,应首先从现有闲置资产中调剂解决,充分利用现有存量资产满足配置资产需要并按照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避免资产重复购置与浪费。
第十六条 学院申请调剂、租赁资产或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要严格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七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积压、超标、闲置或利用率不高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在校内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学院通过购置、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获得的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均需要办理登记入库、录入资产信息系统等手续,并领取固定资产标签及时粘贴于资产明显且不易磨损处;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的低值耐用品,各使用部门自行登记、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成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手续。
房屋、土地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明晰产权归属。
专利、商标、著作、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应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申请专利、及时办理注册登记,明确权属,登记造册,建立专项档案。
学院财务处应根据资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产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资产管理部门同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登记,禁止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九条 学院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院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学院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各资产使用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变动收回、清查盘点、维护等相互制约的内部管理制度,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二条 资产领用要严格按照领用制度办理手续,并在资产使用明细账中全面反映资产的领用、占用情况。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对资产负有确保资产完整和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院资产发生因院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变动,以及因闲置、待报废、使用人员离职等原因收回时,应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资产安全收回。
第二十四条 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与财务处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资产管理部门同时要督促资产使用部门做好资产实物管理工作,做到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五条 资产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优化资产配置,切实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六条 学院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需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或不符合环保节能要求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国有资产监管领导小组论证、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提出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填写《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并附相关材料,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资产未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不得处置。报废标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学院处置国有资产,按以下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土地、房屋构筑物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由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除土地、房屋构筑物、车辆、货币性资产损失外的其他国有资产,已达到使用年限、应当淘汰报废的国有资产由学院自主审批、按程序自行处置,处置收益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安排学院使用。学院审批后,将审批文件及相关资料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一条 学院按照批准的方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在资产移交前应确保待处置资产的安全完整。经批准后允许处置的资产,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学院纪检处对资产处置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院出售、出让及置换土地、房屋、车辆以及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等,应当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报省财政厅核准或者备案后,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公开处置,并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意向交易价格未达评估结果90%的,应当按规定权限报省教育厅、省财政厅重新确认后再行交易。
第三十三条 学院处置资产后应根据核批的文件及时调整相关账目。
第六章 资产收益管理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益包括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经营承包上缴收益、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租金收入等;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包括资产出售、出让、转让收入以及资产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收益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集中统一管理,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国有资产收益必须纳入学院预算,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章 资产清查与资产评估
第三十六条 学院资产清查要以真实体现资产现状、资产使用状态,达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为目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产清查制度和政策执行。
  第三十七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省政府和省财政厅实际工作需要,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学院资产管理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各资产使用部门进行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事业单位清算;
  (四)资产出售、出让、置换;
(五)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六)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七)资产清查中盘盈的资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条 学院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对国有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基础数据信息库,及时录入更新资产管理信息,保证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做好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与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联网对接,及时将资产数据及变动信息导入省财政厅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一条 学院按照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编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学院对报送国有资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章 绩效考核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的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利用率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的结果作为国有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检查坚持学校内部监督与上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各归口管理部门严格履行资产管理职权,在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规整改,涉及到相关人员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编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超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进行资产配置,超编制、超标准配置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利用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登记、核销资产、形成资产长期挂账或账外资产,导致账账、账卡、账实严重不符的;
(四)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国有资产进行处置的;
(五)未按规定收取、上缴、使用或截留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违反规定程序审批资产配置、使用、处置事项的;
(七)违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
(八)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部门、各单位都有依法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职责,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放松资产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的;
    (三)对所管辖资产损失情况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四)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不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资产管理奖惩制度,对资产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由国有资产监管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的相关规定、要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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